实务案例当您购车后保养时发现车辆与合同不符该如何处理
作者:Wang 发布时间:2025-01-16 栏目: 金融理财 0浏览
来源于网络
案件背景大家都知道,在市场上挑选喜欢的汽车时,我们通常会和汽车销售代表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销售人员会向我们展示各种车型的详细信息,并根据我们的需求和预算提供专业的购车建议。
最终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我们会与销售人员签署一份正式的《汽车销售合同》。
所谓的《汽车销售合同》实际上是指车辆的买卖协议,它涵盖了预订车辆的合同内容,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条款。
简单来讲,当出现欺诈争议时,若汽车销售商向顾客保证销售的车辆为全新且未经使用或修理,而顾客事后发现车辆实际上已被使用或修理过,且销售商无法证明已明确告知并获得顾客同意,这将构成销售欺诈。
来源于网络
此时,顾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权向商家退货并索取等同于商品价值三倍的赔偿。
在本期的讨论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销售欺诈的问题,通过详细分析张莉(张某)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揭示销售欺诈的种种手段以及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梳理2007年2月28日,32岁的张先生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得一辆车,并随即驾车返回家中。
五一假期结束后的2007年5月13日,张某在车辆保养过程中意外地发现,她的车之前曾经被修理过。
因此,她认为合力华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更换新车,但合力华通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
来源于网络
张某无法忍受这个不公正的损失,于2007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双方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要求合力华通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项138000元、并且返还之前的费用,而且还要索赔双倍的经济损失156960元,以及诉讼费用也应由其全额承担。
合力华通公司坚定地认为张某在这件事情上采取了错误的立场,即所谓的“倒打一耙”。
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公司已经向张某提供了详尽且真实的车辆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了完全的透明度。
此外,公司认为张某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是不合理的,因为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品。
鉴于此,汽车买卖交易并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张某的索赔要求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来源于网络
并且审理期间,合力华通汽车公司确认了张某所购车辆在运输时遭受了划痕损害,并且该损害已得到修复。
汽车公司表示,在销售过程中已向张某明确说明了这一情况,并因此向她提供了较大幅度的折扣。
原本车辆最初标价为151,900元,然而经过沟通,最终成交价定为138,000元,并且附赠了若干装饰品。
张某确认车辆维修记录无误,也承认交接验收单上的签名是她本人所签。
但是她却提出了反对意见,觉得合力华通汽车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并未透露有关维修的详情,且在签署文件时备注栏里也未注明“此车右侧经过钣金喷漆修复,以约定价格出售”的内容。
来源于网络
审理结束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下达了(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张某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二、张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购买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给合力华通公司。
三、合力华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某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
四、合力华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
五、合力华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双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
六、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在宣读判决后,汽车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满,决定继续诉讼。在2008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编号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的民事判决书,决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先前的判决。
拆解&分析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尽管在售车过程中已向张某指出车辆的某些缺陷,但仍有未公开的业务细节。
被告合力华通汽车公司的辩解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购车时已向张某明确说明了车辆的问题,并且还给予了价格优惠,张某也在检验单上签了名,尽管这些单据保存在公司,但这并不构成欺诈。
来源于网络
原告张某的立场
张某则认为,在购车过程中,尽管销售员提到了车辆的一些问题,但并未透露车辆曾进行过维修等重要信息,存在隐瞒和欺骗。
基于此,双方的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并且销售公司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院观点张某与合力华通公司所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张某和公司都必须依照合同条款,全面地执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于网络
然而汽车公司表示,他们依据所持有的验收单,已经向张某指出了车辆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张某不承认该验收单,且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张莉知晓这些缺陷,因此验收单不能证明公司履行了告知责任。
尽管知道车辆有缺陷,合力华通公司并未向张某透露实情,仍然将车辆出售给她,显示出其具有欺骗的意图,并实施了欺骗行为。
张某通过提起诉讼表示,她是因为被欺骗而产生了误解,并基于这种误解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因此,她的行为符合因受欺诈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以《汽车销售合同》应当被撤销。
来源于网络
但是张某购买该车是为了个人生活使用,汽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张某购车是为了商业用途,因此张某购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然后张某通过提起诉讼表示,她是因为被欺骗而产生了误解,并基于这种误解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因为一旦合同被取消,依照法律条文,必须归还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资产。
由于张某自车辆交付后一直占有并使用该车,在退还购车款时,她应承担合理的折旧费用。
但由于张某拒绝进行车辆价值评估,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折旧费。
来源于网络
推荐的车辆折旧率为实际售价的百分之十,相当于13800元,所以汽车公司在扣除折旧费以后,应该将剩余的购车款退还给张某。
案后语请务必牢记,新车验收绝非走过场,它实际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毕竟我们花费了数十万的金额购买了一辆新车,因此绝不能因为想要省事而草率地对待这个过程。
在此我想向大家强调一点:与其在购车初期为了省事而忽略细节,不如在验车时多投入一些时间和精力。
采取此措施能够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高额修理开支,从长期角度考虑,有助于为您节约更多资金和时间。
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
民终字第00453号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