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读书笔记》-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签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作者:Aidan 发布时间:2025-11-28 栏目: 金融理财 0浏览
我国法律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明确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事项也是必须披露的内容。
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
一、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具有担保效力。
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须依据《公司法》第16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公开披露,但如果债权人仅仅是根据披露的信息与境内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也认定担保有效,境内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未根据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担保效力。
另一方面,即使境内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第16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决议,但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也应认为担保合同对境内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所以,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在效力认定上比一般封闭性公司要严格得多,在责任承担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般公司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境内上市公司在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