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读书笔记》-上市公司对担保信息未进行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作者:Rose 发布时间:2025-11-28 栏目: 财经知识 0浏览
如果担保事项已经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但是境内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那么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境内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封闭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实质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在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公开披露方面不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所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因影响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都必须公开披露。
而封闭性公司则因为合同的相对性的原因,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影响合同所涉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所以不要求公开。不仅如此,还因涉及商业秘密,所以合同各方都不希望公开。
二、在违规订立担保合同的社会影响方面不一样。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多年来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封闭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订立的担保合同,损害的主要还是担保公司自身的利益,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
即使担保事项已经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如果境内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那么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境内上市公司也不发生效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无论担保事项是否已经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只要境内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境内上市公司都不发生法律效力。